公司员工年会醉酒身亡 法院判令死者担责95%******
□ 本报记者 章宁旦
□ 本报通讯员 黄彩华
春节将至,又到了人们聚餐喝酒较多的时节,但欢乐的同时也要防止乐极生悲。近日,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通报一起因年底聚餐醉酒引发的猝死索赔案。法院认定醉酒猝死者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自行担责95%,聚餐组织者担责5%,其他同桌人已尽一般社交安全义务,无需担责。
酒后猝死:员工家属索赔逾百万元
20多岁的吴某是深圳某公司员工,被派驻公司关联企业东莞某公司。2021年2月2日18时许,吴某和几个同事一起,在东莞某公司食堂参加年会聚餐。同桌就餐人员有何某某等6人,其间吴某喝了酒。当天20时许,吴某由同桌两人搀扶,该公司负责人跟随其后,送往公司宿舍楼休息,给其两瓶矿泉水后离开。
吴某室友称,吴某当晚两次呕吐,他都帮忙清理了。次日上午,东莞某公司负责人带牛奶鸡蛋到宿舍探视,询问吴某是否喝多。吴某苏醒,但摆手表示不想吃东西。当天13时,室友回到宿舍,吴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室友询问吴某是否严重,吴某没有回答,看了看自己的被子、枕头、衣服说“怎么这样”,就进了洗手间。室友随即离开宿舍上班。18时许,室友下班发现吴某晕倒在宿舍洗手间,便呼喊同事救助,并拨打120。急救人员赶到,吴某已无心跳。室友随后报警。
2021年7月,吴某家属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状告深圳某公司、东莞某公司以及跟吴某同桌用餐的6人,认为对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索赔共计111万多元。
法院判决:聚餐组织者承担5%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本案关键在于吴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责任。
关于吴某死因,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显示死因为心源性猝死,由于未进行尸检,也没有检测血液中的酒精浓度,现已无法通过医疗检验手段确定。根据聚餐当晚与吴某同桌的两人在公安机关的陈述,吴某聚餐时喝了酒,结合吴某在聚餐后需要同桌两人搀扶回宿舍,以及回到宿舍后两次呕吐的情况可以推定,吴某死亡前存在醉酒情况。加上吴某对室友的问话未正常回应,无法正常上班,饮酒第二天即死亡,由此可推定,吴某死亡与饮酒有关。
关于责任承担,吴某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有足够清醒的认识,其对死亡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东莞某公司是聚餐组织者,提供了白酒、红酒、啤酒,在吴某饮酒后两次呕吐、次日无法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未及时将其送医治疗,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深圳某公司未组织和参与聚餐,吴某作为深圳某公司员工参与聚餐,并不属于工作任务,人社部门亦认定吴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伤,故深圳某公司无需承担责任。吴某家属未能举证证明聚餐他人存在恶意劝酒行为,餐桌上正常共同饮酒不构成侵权,因而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故同桌者没有法定救助义务。聚餐结束后,同桌两人将吴某搀扶回宿舍,另一人跟随其后,并为吴某准备矿泉水,结合没有证据证明当时存在其他异常情况,法院认定同桌者已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吴某家属要求同桌者对吴某死亡应当有预见性以及承担相应义务,明显超出一般社交应尽注意义务的边界,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各方过错,法院酌定吴某自行承担95%责任,东莞某公司承担5%责任,其他被告无需担责。
吴某家属不服,提出上诉。近日,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不能无限扩大同桌责任
承办本案审判的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官方淑敏称,同桌吃饭一起喝酒,是社会常见现象。聚餐中,喝酒者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对自身喝酒可能产生的后果承担最大责任。如果喝酒者酒后发生意外,组织者和同桌者存在强迫性劝酒行为、明知喝酒者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喝酒者失去自控能力但同桌者未安全护送、明知喝酒者酒后驾车未劝阻等情况,同桌者则需承担法律责任。但如果组织者和同桌者已尽了正常安全注意义务,则不能将其责任义务无限扩大理解,否则就会人人自危,影响正常社会交往。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系列解读⑧提高农业全要素生产率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
作者:钱加荣、毛世平,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对建设农业强国作出全面部署,农业强国具体表现为农业供给保障能力强、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强、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强、农业竞争力强和农业发展水平高,一个关键指标——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可以集中反映这些农业强国的基本特征。建设农业强国必须全面提升农业全要素生产率水平。
农业全要素生产率是对农业生产系统总体效率的度量,即农业总产出与总投入之比。这里的“全”不是指全部生产要素,而是指除有形生产要素(如资本、土地、劳动等)投入外,能够影响农业产出增长的所有因素,包括品种改良、新技术推广、资源配置优化、产业结构调整、经营体制创新和调控政策改进等。全要素生产率可直观理解为科学技术,全要素生产率提高是科技进步的有效衡量指标。农业全要素生产率水平越高,表明农业发展对化肥、农药、劳动力等资源要素的依赖性越小,农业发展的科技含量越高、可持续性越强。
对照农业强国建设目标,目前我国仍然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业国,农业发展仍然不平衡、不充分,农业科技创新与农业技术进步不同步现象仍然突出,各类问题集中表现为农业全要素生产率水平不高。因此,要着力提升农业全要素生产率水平,为建设农业强国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提高农业全要素生产率,可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夯实农业发展科技支撑。一是要加强基础研究,不断推进原始创新前沿。聚焦农业生物组学、合成生物学、动物免疫调控机制、营养代谢调控机制等世界前沿领域,强化创新布局,积极取得重要科学发现,提出相关科学理论,为农业强国建设打造世界领先的基础研究平台。二是要紧跟国际农业科技前沿,瞄准应用研究新方向。聚焦生物育种、现代信息、新材料、智能装备等国际前沿技术领域,开展关键技术联合攻关,努力取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果,牢牢把握科技自主权、发展主动权。三是面向国家重大需求,开展关键领域“卡脖子”技术攻关。强化农业科技创新的国家需求导向,围绕种子和耕地“两大要害”,强化品种选育、耕地质量提升等重大实用技术研发,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第二,着力强化农业科技推广,坚持研发和推广“两条腿”走路。农业不同于其他行业,农业科技成果需要经过推广才能大范围应用于农业生产。当前我国农户经营规模小且分散,农业科技推广难度极大,各地普遍存在“重研发、轻推广”现象,严重阻碍农业全要素生产率水平提高。在强化农业科技研发的同时,也应注重农业科技推广,将研发和推广放在同等重要位置,做好农业科技推广顶层设计,定期制定农业科技推广规划和指导文件,在国家层面形成鲜明政策导向,不断强化农业科技推广工作,逐步形成新时期农业科技推广体系,打通连接现代科技和农业生产的纽带环节,促进现代农业科技成果快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第三,鼓励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经营规模效率。加强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政策引导,有序推进全国土地流转工作,鼓励各地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入股、股份合作、土地托管等方式,开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土地要素聚集,稳步提升农业技术应用及生产管理水平,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加大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力度,使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合作联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各类新型经营主体逐步成为农业生产新技术、新模式、新理念的开拓者和实践者,促进农业标准化、专业化、集约化生产,提高农业规模报酬。同时,需结合我国农业发展现状,根据经营主体生产规模,研发应用适应规模经营需要的技术模式,避免规模收益下降并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不断扩展生产技术前沿,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益。
第四,优化生产要素投入结构,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继续开展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大力推行减量增效绿色生产技术,提高化肥、农药利用率,加大节肥、抗病等环境友好型品种研发与推广,有效替代化学要素投入,大幅降低化肥、农药投入水平,提高农业投入产出比,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提升各地农业综合机械化水平,替代农业活劳动投入;加快发展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经济,推动劳动密集型产业从东部向中西部地区转移,为当地积极创造就业机会,吸纳农业人口就近就业,减少中西部地区农业劳动力投入,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逐步缩小区域农业劳动生产率差异。
第五,加大农业支持保护力度,强化农业科技水平提升的政策保障。农民生产积极性是一切新技术、新成果得以有效应用的基本前提,也是提高农业全要素生产率的基础保障。因此要加大对农业的支持保护力度,不断提升农民生产积极性及采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的主观意愿,为提高农业全要素生产率提供政策保障。一方面要加大农业补贴政策实施力度,优化生产者补贴政策,制定考虑农业区域发展水平、农户收入差异的差别化补贴政策;另一方面,要坚持并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不再参照生产成本制定最低收购价水平,避免陷入价格支持水平和生产成本相互抬升的恶性循环。此外,还应配套出台农资价格管控措施,严防农资价格投机性上涨,形成完备的农业支持政策体系。
(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编号:22BJY18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